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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贵顺农牧有限公司桥圩年出栏300万羽肉鸡笼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日期:2024-12-27 10:39:32 作者: Betway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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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贵顺农牧有限公司桥圩年出栏300万羽肉鸡笼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贵顺农牧有限公司桥圩年出栏300万羽肉鸡笼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贵顺农牧有限公司桥圩年出栏300万羽肉鸡笼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450803-04-01-607029),建设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新华村;项目建设规模:年出栏300万羽肉鸡。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占地62.626亩,建设8栋鸡舍、8个料塔、2间洗消房、1间隔离房、1间锅炉房等设施;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供电供热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通风降温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收集发酵池、暂存池、初期雨水池、废气处理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堆肥间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港南区畜禽养殖规划,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鸡舍采用合理控制饲养密度,干清粪工艺,粪便日产日清,加强鸡舍的通风,饲料添加活性菌群,从源头上抑制恶臭的产生,鸡舍及粪污中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定期喷洒消毒液消毒;堆肥间封闭并定期喷洒除臭剂,臭气收集后通过生物除臭塔处理,经高15m的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通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高30m排气筒排放。收集管道、污水收集发酵池等全封闭,定期喷洒微生物除臭剂除臭;在场区空地及场区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场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场界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鸡舍冲洗废水经格栅+沉砂集水池+水解酸化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氧化氯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用于消纳区施肥;生活垃圾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消纳区施肥;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用于晴天时场区绿化施肥。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污水处理设备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鸡粪和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外售有机肥厂;病死鸡使用无害化降解机处理;动物防疫废弃物依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做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施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四周场界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